(2017)豫0191民初12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青臣与段少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臣,段少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2734号原告:张青臣,男,汉族,1977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段少东,男,汉族,1976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原告张青臣诉被告段少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张青臣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青臣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三十元,减半收取二千九百一十五元,由原告张青臣负担。审判员 苏占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庆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