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执10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沁阳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靳慧峰、靳卫峰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靳慧峰,靳卫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2执10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沁阳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香港街太行新城临街房。法定代表人:田曙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靳慧峰,男。被执行人靳卫峰,男。本院于2017年6月24日作出(2017)豫0882民初9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立案后,被执行人靳慧峰、靳卫峰未按本院(2017)豫0882执1099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靳卫峰在裁定送达之日按照沁阳市人民法院(2017)豫0882民初9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文元审 判 员 赵 利代理审判员 郭玉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军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