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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2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淑花诉被告于景惠、孟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花,于景惠,孟宪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2民初932号原告:李淑花,女,1968年1月25日出生,住丹东市元宝。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景惠,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兴区。被告:孟宪君,女,1966年7月24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花诉被告于景惠、孟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景惠、孟宪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淑花承担。审判员  周保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