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执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黄永军、何伟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军,何伟明,周丽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1312号申请执行人黄永军,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何伟明,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周丽调,女,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黄永军与被执行人何伟明、周丽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140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6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伟明、周丽调共同偿还借款129728.02元。本案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2017年3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执行过程中,浙江省公安厅、工商局协查信息反馈,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向瑞安市国土资源局查询,查明两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范围内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本院已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提交公安机关进行拘留布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以上事实有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房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1执131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伟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鲍方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