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民初1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某与范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范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81民初1876号原告高某,女,199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住江西省乐平市。被告范某1,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住江西省乐平市。原告高某与被告范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年腊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同月24日按习俗举办结婚酒席同居,××××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儿范某2,××××年××月××日生育儿子范某3,××××年××月××日生育女儿范某4。双方按习俗结婚后一直在义务打工,感情还行。但是自从生活稳定下来后,被告就像变了一个人一样,经常疑神疑鬼,对原告非常不信任。2015年3月,被告怀疑原告在外有外遇,不分青红皂白对原告毒打,导致原告受伤进院,被告还不许原告住院。原告并没有做任何对不起被告的事,但被告捏造没有的事情,之后,原、被告分居。2016年6月,被告去原告租的房子里看子女,但不知为何被告突然对原告一顿毒打,还用铁锤打原告的脚,并像野兽一样咬原告。而且大女儿范雨琴在阻抗被告的时候,他还用铁锤锤了她的手背。原告难以忍受被告的家暴,2016年6月起诉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继续分居,并无任何和好可能。并且被告更加变本加厉的使用暴力伤害原告及其家人。2016年腊月25日晚上,被告、被告父亲、被告两个兄弟一行4人携带凶器跑到原告娘家寻找原告,原告当时在外务工赚钱。没有找到原告,又去原告叔叔家寻找原告,并声称只要找到就打死搞残。2017年正月十一日,被告又伙同亲戚朋友十多人去原告家里闹事,在原告家翻箱倒柜,把八仙桌掀翻,把碗盆等砸烂,被告大哥还把原告的妹妹打伤,原告母亲报警,被告和被告父亲被拘留。另外,原、被告用二人打工的钱在2008年下半年在被告家做了一栋三层楼房并全部装潢。金器全部在被告处。综上,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被告使用暴力伤害原告及其家人,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具状请求调解或判决原、被告离婚,三个小孩由被告抚养成人,合理分割共同财产,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下列证据:户口复印件、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016)赣0281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被告范某1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腊月24日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范某2,××××年××月××日生育儿子范某3,××××年××月××日生育女儿范某4。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于2016年6月起诉离婚经判决驳回,在该案审理期间经法院查明双方共同一起生活,照顾家庭。现原告再次起诉,以感情破裂为由具状提起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材料、当事人陈述及庭审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举办婚礼,并登记结婚。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合法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但经2016年起诉离婚审理时查实,原、被告仍共同一起生活,照顾家庭,现原、被告分居尚未满二年,原告亦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高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