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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北京北奥大路舞台艺术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北奥大路舞台艺术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北京天韵星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北京玥音炬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19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北奥大路舞台艺术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群大厦西楼503号。法定代表人潘尧,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天韵星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山村4号,实际经营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滨河路23号。法定代表人赵丽君,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玥音炬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1幢1层108室。法定代表人黄维伦,总经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京西劳人仲字(2016)京0102民初4678号民事调解书,北京北奥大路舞台艺术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天韵星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北京玥音炬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天韵星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北京玥音炬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天韵星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北京玥音炬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天韵星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北京玥音炬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 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隗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