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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2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台维亮、陈术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维亮,陈术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2309号申请执行人:台维亮,男,1942年1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陈术义,男,1966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台维亮与被执行人陈术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7)鲁0782民初4253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术义银行存款702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何兆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执行员  谭夕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