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2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台维亮、陈术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维亮,陈术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2309号申请执行人:台维亮,男,1942年1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陈术义,男,1966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台维亮与被执行人陈术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7)鲁0782民初4253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术义银行存款702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何兆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执行员 谭夕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