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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欣茹与被执行人宋德刚、高丽华、宋一霖、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欣茹,宋德刚,高丽华,宋一霖,杜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1469号申请执行人:何欣茹,女,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被执行人:宋德刚,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高丽华,女,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宋一霖,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杜娟,女,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何欣茹与宋德刚、高丽华、宋一霖、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宋德刚、高丽华、宋一霖、杜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何欣茹返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宋德刚、高丽华、宋一霖、高丽华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丽华系某乡小学职工,在某乡小学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高丽华在某乡小学的收入2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