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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执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盖利新与许涛、李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盖利新,许涛,李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保167号申请人:盖利新,男,住黑龙江富裕县。被申请人:许涛,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李艳玲,女,住黑龙江省富裕县。院在审理申请人盖利新与被申请人许涛、李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盖利新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许涛名下位于黑龙江富裕县富裕镇五社区格林小镇10号楼501室、601室,501室建筑面积:96.32平方米、601室建筑面积:48.91平方米,价值人民币267,500.00元的部分予以查封;被申请人许涛所有的一幢位于富裕县富裕镇五社区格林小镇10号楼车库(建筑面积:21.96平方米)价值人民币100,000.00元的部分予以查封。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227民初201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永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