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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明超与刘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超,刘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1580号原告:张明超,男,汉族,1971年4月10日生,住河南省桐柏县。被告:刘天,男,汉族,1994年10月1日生,住唐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京三路**号*号楼平安保险大厦****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00796774828C(1-1)。法定代表人:王建涛,总经理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卓,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明超诉被告刘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明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柄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