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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3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邱娟、王玉芝与刘仁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娟,王玉芝,刘仁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644号原告:邱娟,女,29岁,汉族,住盱眙县。原告:王玉芝,女,18岁,汉族,住盱眙县。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志,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仁飞,男,49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燕山路与甘泉路交汇处(东晨国际大酒店斜对面)。负责人:程敬,该公司经理。原告邱娟、王玉芝诉被告刘仁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邱娟、王玉芝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娟、王玉芝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娟、王玉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娟、王玉芝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学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殷 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