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423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隆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成峰、张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峰,张丽,周孝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23民初922号原告:隆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夏隆德县。法定代表人:冯富贵,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宏,宁夏六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成峰,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夏吴忠市。被告:张丽(系被告成峰妻子),女,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夏吴忠市。被告:周孝平,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宁夏吴忠市。原告隆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成峰、张丽、周孝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任鸿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腾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