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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吕可申请执行三原丰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可,三原丰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201号申请执行人吕可,男。被申请执行人三原丰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勇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可与被执行人三原丰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歇业,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2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建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