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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3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王广义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义,李建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633号申请执行人:王广义,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李建松,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广义与被执行人李建松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广义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李建松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置,权利人王广义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广义撤回对(2016)京0106民初221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驰审判员 曹学昱审判员 林 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力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