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XX与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独流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独流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18行初26号原告刘XX,女,1965年9月6日出生。被告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独流派出所,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独静路1号。负责人邢键,所长。原告刘XX不服被告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独流派出所治安管理管理一案,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树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XX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尹学军人民陪审员 刘恩金人民陪审员 武问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赵 洁书 记 员 安同侃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