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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财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生茂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生茂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外运国际贸易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638号申请人生茂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9183194J。法定代表人康玛水。委托代理人李晓东,河南见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5号院1号楼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2085421K。法定代表人韩建国。被申请人中外运国际贸易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A座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964589U。法定代表人丁慎鹏。申请人生茂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外运国际贸易公司银行存款222174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外运国际贸易公司银行存款二百二十二万一千七百四十五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景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