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3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谢勇与刘丽、何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勇,刘丽,何德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3246号原告:谢勇,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被告:刘丽,女,1973年12月27日出生。被告:何德民,男,1973年2月3日出生。原告谢勇与被告刘丽、何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谢勇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勇以被告刘丽、何德民已向其偿还借款,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谢勇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闻兴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兰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