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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3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谢勇与刘丽、何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勇,刘丽,何德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3246号原告:谢勇,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被告:刘丽,女,1973年12月27日出生。被告:何德民,男,1973年2月3日出生。原告谢勇与被告刘丽、何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谢勇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勇以被告刘丽、何德民已向其偿还借款,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谢勇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闻兴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兰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