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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执9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肖新义与肖百顺、陕西百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新义,肖百顺,陕西百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906-1号申请执行人:肖新义,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肖百顺,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韩城市。委托代理人:姚涛,系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百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肖百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涛,系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执行肖新义与肖百顺、陕西百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6)陕0523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580万元及利息150万元,案件受理费52400元,执行费639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391462元。剩余款项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