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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沈玉林、金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玉林,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1712号申请执行人:沈玉林,女,198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金波,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沈玉林与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4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金波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沈玉林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波归还执行款40000元及延期期间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波与申请执行人沈玉林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沈玉林于2017年8月21日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171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蔡丹萍审 判 员  叶 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雍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