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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7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徐明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行、杜游宏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行,杜游宏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75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明,女,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耀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主要负责人:刘连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育芹,上海市佳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游宏,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上诉人徐明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行、杜游宏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9民初18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636.66元,减半收取6,818.33元,由上诉人徐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斌审判员 赵 炜审判员 金 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