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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执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房树迪与李明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树迪,李明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1271号申请执行人:房树迪,男,1968年12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委托代理人:马光平,男,1972年4月生,汉族,新沂市。被执行人:李明喜,男,1963年8月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房树迪与被执行人李明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09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明喜给付人民币80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04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明喜名下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3、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向新沂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李明喜位于新沂市的房屋已被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冻结被执行人李明喜在新沂市鄂尔多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220万元,因该款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处置上述房屋。4、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明喜在新沂市鄂尔多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220万元,该款暂时无法提取。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李明喜名下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0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被执行人李明喜位于新沂市的房屋已被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冻结被执行人李明喜在新沂市鄂尔多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220万元,因该款暂时无法提取,本案无法实际执结。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先胜审判员  刘杉林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汤浚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