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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淑芬与宋伏兰、熊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芬,宋伏兰,熊翠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3民初441号原告:王淑芬,女,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煜,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宋伏兰,男,195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告:熊翠娥,女,195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原告王淑芬与被告宋伏兰、熊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淑芬的委托代理人王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伏兰、熊翠娥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淑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宋伏兰、熊翠娥共同偿还借款750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6%的年利率支付利息。事实与理由:宋伏兰、熊翠娥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31日,宋伏兰以需要资金偿还兴业银行贷款为由向王淑芬借款750000元,后王淑芬多次催讨借款,宋伏兰一直未付,故诉至法院。宋伏兰与熊翠娥未到庭应诉提供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因宋伏兰与熊翠娥未到庭质证,本院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对王淑芬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宋伏兰与熊翠娥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31日,宋伏兰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淑芬借款7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期和利息。后王淑芬多次催收借款未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宋伏兰向王淑芬借款并出具欠条予以确认,双方因此形成的债权、债务明确,宋伏兰应当偿还借款。借贷双方对利息和借期未明确约定,王淑芬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主张权利的具体日期,故其起诉之日可视为主张权利之日,宋伏兰与熊翠娥在王淑芬主张权利之后一直未履行,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院对王淑芬的利息请求可确认按6%的年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诉争借贷发生在宋伏兰与熊翠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宋伏兰与熊翠娥未提交证据证明宋伏兰与王淑芬已明确约定为宋伏兰的个人债务和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借款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熊翠娥应当承担偿还责任。综上所述,本院对王淑芬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宋伏兰与熊翠娥经本院公告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宋伏兰与熊翠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王淑芬偿还借款750000元,并从2017年3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6%的年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费5650元,由宋伏兰、熊翠娥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安平审 判 员  戴大志人民陪审员  郭朝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徐 健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为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