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2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永红与山西融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红,山西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2民初144号原告:张永红,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左权县。被告:山西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文苑路6号。法定代表人:原鹏飞,山西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山西天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永红诉被告山西融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张永红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永红以与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红撤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张永红负担。审 判 长 李 慧人民陪审员 张和建人民陪审员 王瑞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雨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