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23执1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宝川、戴达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宝川,戴达辉,许志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887号申请执行人:林宝川,男,199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戴达辉,男,199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许志坚,男,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宝川与被执行人戴达辉、许志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宝川以愿意给被执行人戴达辉、许志坚时间还款为由,申请撤回(2016)闽0623执1887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8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掌辉执 行 员  林忠煌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纯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