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2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内蒙古德易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付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德易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付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583号原告:内蒙古德易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光彩路以南滨江花园10号楼1层10号。法定代表人:吕志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付荣,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德易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德易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退还原告内蒙古德易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审判员 哈布日其其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