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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2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谢文雷与宿迁汇丰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文雷,宿迁汇丰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2460号原告:谢文雷,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沭阳县。被告:宿迁汇丰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阳大厦一楼14号门面房。法定代表人:徐燕,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谢文雷诉被告宿迁汇丰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文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谢文雷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万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