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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德辉、胡族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德辉,胡族琼,邱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275号申请执行人:周德辉,男,生于1963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申请执行人:胡族琼,女,生于1966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邱勇,男,生于1986年2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申请人周德辉、胡族琼与被执行人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521民初281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德辉、胡族琼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人履行给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的义务。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周德辉、胡族琼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521执2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 斌审判员 毛启君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金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