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396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齐云辉与齐小扬升、崔荷仙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云辉,齐小扬升,崔荷仙,苏州国轩贸易有限公司,苏州玉成天赐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96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齐云辉,男,1997年8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齐小扬升,男,1968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被执行人:崔荷仙,女,197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苏州国轩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804268-0,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南路48-2号。法定代表人:崔荷仙。被执行人:苏州玉成天赐珠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031254-0,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南路28号。法定代表人:齐小扬升。申请执行人齐云辉与被执行人齐小扬升、崔荷仙、苏州国轩贸易有限公司、苏州玉成天赐珠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园商初字第第04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齐云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受理,该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521418.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591执39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 如审 判 员 黄延杰代理审判员 殷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