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行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季永达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永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51行初76号起诉人季永达,男,1958年4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现住上海市崇明区。本院收到季永达起诉上海市崇明区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的行政起诉状,诉讼请求为赔偿未经起诉人同意擅自将其所有的三棵大树砍掉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诉人所称赔偿未经其同意,某镇政府擅自将其所有的三棵大树砍掉的行为,因起诉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是某镇政府的行政行为导致起诉人产生损失,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季永达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新人民陪审员 邢雪梅人民陪审员 陶臻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