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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5民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子双与郭文军、郭少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子双,郭文军,郭少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2153号原告:刘子双,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冠县畅通汽修厂经营者,住冠县。被告:郭文军,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告:郭少信,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冠县。原告刘子双与被告郭文军、郭少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刘子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子双撤诉。案件受理费453元,减半收取226.5元,保全费290元,由原告刘子双负担。审判员  武志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冉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