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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财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扶德和、邓永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扶德和,邓永平,赵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财保658号申请人:扶德和,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申请人:邓永平,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被申请人:赵新军,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申请人扶德和、邓永平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新军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二申请人向本院撤回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扶德和、邓永平撤回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3020元,退还给申请人扶德和、邓永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李金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怡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