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6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涧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6执22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44年1月18日生,彝族,云南省南涧县人,农民,住南涧县。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70年7月23日生,彝族,云南省南涧县人,农民,住南涧县。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某某未按期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2017年1月份至6月份赡养费,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杨某某于2017年8月3日将执行款人民币1200元交清,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7年8月17日领取该款项,案件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关于被执行人杨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2017年1月份至6月份赡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国宏审判员 张世宏审判员 张绍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字现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