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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6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四娃与李云鹏、李会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四娃,李云鹏,李会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6民初1244号原告:张四娃,男,195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增辉,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云鹏,男,199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鹿泉区。被告:李会芳,女,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鹿泉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负责人:王翔,该公司经理。原告张四娃与被告李云鹏、李会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张四娃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四娃撤诉。案件受理费1447元,减半收取计723元,由原告张四娃负担。审判员  武建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翟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