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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执12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怀超与邹永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21执12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怀超,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邹永进,男,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怀超与被执行人邹永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刘怀超撤销对被执行人邹永进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5)濉民一初字第027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生效。审 判 长  仝传伟审 判 员  王永成人民陪审员  杨宜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婉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