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3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秦勇与陈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勇,陈广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504号原告:秦勇,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杨,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广春,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秦勇诉被告陈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秦勇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秦勇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计287.5元,由秦勇负担。审 判 长 茹文君人民陪审员 王祥跃人民陪审员 马莉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芙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