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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3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秦勇与陈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勇,陈广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504号原告:秦勇,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杨,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广春,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秦勇诉被告陈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秦勇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秦勇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计287.5元,由秦勇负担。审 判 长  茹文君人民陪审员  王祥跃人民陪审员  马莉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芙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