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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11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林开全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开全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11刑初12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开全,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于湛江市赤坎区,汉族,小学文化,住湛江市赤坎区。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3月21日被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抢夺罪、收购赃物罪于2003年11月11日被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22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辩护人陈文才,男,196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麻章区。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公诉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开全犯抢夺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开全及其辩护人陈文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开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一辆摩托车在湛江市麻章区多次抢夺他人财物。1、2016年2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林开全在湛江市麻章区育才南路段趁被害人赵某不备,抢走其黑色手提包,包内有IPAD平板电脑一台。经鉴定,IPAD平板电脑现值人民币2500元,手提包现值人民币20元。2、2016年2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林开全在湛江市麻章区民梓医药公司门口趁被害人王某不备,抢走其手提包,包内有银色项链一条。经鉴定,项链现值人民币30元。2017年3月12日,林开全家属主动赔偿王某人民币6000元,并得到了王某的谅解。3、2016年5月7日11时许,被告人林开全在湛江市麻章区政通中路的朝霞幼儿园门前路段趁被害人钟某1不备,抢走其皮质手提包。2017年3月12日,林开全家属主动赔偿钟某1人民币6000元,并取得钟某1的谅解。4、2016年10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林开全在湛江市麻章区瑞云中路与福昌中街交界处的非机动车道趁被害人卢某不备,抢走其手提包,包内有银色小米牌充电宝。经鉴定,小米牌充电宝现值人民币60元。5、2016年10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林开全在湛江市麻章区金川路25号丰艺不锈钢制品门前非机动车道处趁被害人钟某2不备,抢走其手提包,包内有用友软件U盘一个。经鉴定,手提包现值人民币20元,用友软件U盘现值人民币1880元。6、2016年11月7日8时许,被告人林开全在湛江市麻章区和通路南侧路边趁被害人龚某不备,抢走其小包,包内有苹果4S手机一台。经鉴定,苹果4S手机现值人民币300元。2017年3月12日,林开全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龚某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了龚某的谅解。7、2016年11月11日8时许,被告人林开全在湛江市麻章区镇安三横路19号附近试验幼儿园门口处趁被害人郭某不备,抢走其黑色手提包,包内有银项链一条、手机壳一个。经鉴定,手提包现值人民币20元,银项链现值人民币100元,手机壳现值人民币15元。8、2016年11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林开全在湛江市麻章区瑞云南路派丽商务酒店楼下趁被害人郑某1不备,抢走其手提包。9、2016年11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林开全在湛江市麻章区启泰街富缘家私城门前趁被害人吴某不备,抢走其手提袋。10、2016年12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林开全在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金川路南方电网公司营业厅门口处趁被害人郑某2不备,抢走其棕色手提包。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林开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摩托车,乘人不备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开全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开全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辩护人辩护称,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开全犯抢夺罪没有异议,被告人林开全当庭认罪,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希望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开全犯抢夺罪的事实:1、2016年2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林开全驾驶摩托车窜到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育才南路,趁被害人赵某不备抢走其黑色手提包,包内有IPAD平板电脑一台。经鉴定,IPAD平板电脑现值人民币2500元,手提包现值人民币20元。2、2016年2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林开全驾驶摩托车窜到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民梓医药公司门口,趁被害人王某不备抢走其手提包,包内有银色项链一条。经鉴定,项链现值人民币30元。2017年3月12日,林开全的家属主动赔偿王某人民币6000元,并得到了王某的谅解。3、2016年5月7日11时许,被告人林开全驾驶摩托车窜到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政通中路的朝霞幼儿园门前路段,趁被害人钟某1不备抢走其手提包。2017年3月12日,林开全的家属主动赔偿钟某1人民币6000元,并取得了钟某1的谅解。4、2016年10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林开全驾驶摩托车窜到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瑞云中路与福昌中街交界处的非机动车道,趁被害人卢某不备抢走其手提包,包内有银色小米牌充电宝。经鉴定,小米牌充电宝现值人民币60元。5、2016年10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林开全驾驶摩托车窜到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金川路25号丰艺不锈钢制品门前的非机动车道,趁被害人钟某2不备抢走其手提包,包内有用友软件U盘一个。经鉴定,手提包现值人民币20元,用友软件U盘现值人民币1880元。6、2016年11月7日8时许,被告人林开全驾驶摩托车窜到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和通路南侧路边,趁被害人龚某不备抢走其小包,包内有苹果4S手机一台。经鉴定,苹果4S手机现值人民币300元。2017年3月12日,林开全的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龚某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了龚某的谅解。7、2016年11月11日8时许,被告人林开全驾驶摩托车窜到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镇安三横路19号附近的试验幼儿园门口,趁被害人郭某不备抢走其黑色手提包,包内有银项链一条、手机壳一个。经鉴定,手提包现值人民币20元,银项链现值人民币100元,手机壳现值人民币15元。8、2016年11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林开全驾驶摩托车窜到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瑞云南路派丽商务酒店楼下,趁被害人郑某1不备抢走其手提包。9、2016年11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林开全驾驶摩托车窜到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启泰街的富缘家私城门前,趁被害人吴某不备抢走其手提袋。10、2016年12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林开全驾驶摩托车窜到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金川路南方电网公司营业厅门口,趁被害人郑某2不备抢走其棕色手提包。另查明,2017年1月1日、1月5日,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的侦查人员到被告人林开全位于湛江市赤坎区沙坡岭村的住所进行搜查,缴获了被害人赵某被夺的IPAD平板电脑、被害人王某被夺的项链、被害人卢某被夺的小米牌充电宝、被害人钟某2被夺的用友软件U盘、被害人龚某被夺的苹果4S手机、被害人郭某被夺的银项链及手机壳、被告人作案时所穿的衣服、赃款人民币1225元、作案工具摩托车,并扣押了一批与本案无关的物品。后公安机关将缴获的物品发还被害人赵某、王某、卢某、钟某2、龚某、郭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林开全的供述及辩解,受害人赵某的陈述及其对被夺IPAD平板电脑的辨认材料,受害人王某的陈述及其对监控视频录像截图、被夺项链的辨认材料,受害人钟某1的陈述及其对监控视频录像截图、作案工具摩托车、被告人作案时所穿衣服的辨认笔录,受害人卢某的陈述及其对被夺的小米牌充电宝、被告人作案时所穿衣服的辨认材料,受害人钟某2的陈述及其对监控视频录像截图、被夺用友软件U盘的辨认材料,受害人龚某的陈述及其对监控视频录像截图、被夺苹果4手机、作案工具摩托车、被告人作案时所穿衣服的辨认材料,受害人郭某的陈述及其对监控视频录像截图、作案工具摩托车、被告人作案时所穿衣服、被夺手机壳、项链的辨认材料,受害人吴某的陈述及其对作案工具摩托车、被告人作案时所穿衣服的辨认材料,受害人郑某2的陈述及其对监控视频录像截图、作案工具摩托车、头盔、被告人作案时所穿衣服的辨认材料,证人陈某、林某、陈某才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林开全及各被害人、证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及(赵某提供购买IPAD的)广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赵某提供购买千足金金珠8粒的)金某珠宝保证单、(钟某1提供的朝霞幼儿园门口)监控录像、(钟某2提供的聚源酒店门口的)监控录像、(龚某提供的)监控录像、(龚某提供的)湖南口味王集团金条订购合同、(郭某提供镇安三横路19号附近的)监控录像、(郑某1提供派丽商务酒店地下停车场的)监控录像、(郑某2提供南方电网公司门口人行道的)监控录像,违法犯罪记录证明,(2000)赤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01)阳监放字第0334号《释放证明书》,(2003)赤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2005)阳监放字第853号《释放证明书》,[2009]霞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书》,(2012)阳监放字第27号《释放证明书》,被害人王某、钟某1、龚某出具的谅解书,湛麻价认字[2017]12号、13号、19号、20号、22号、27号、4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湛麻价认字[2017]14号、23号、30号、31号、32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监控录像截图指认材料,湛江市公安局麻某分局瑞云派出所出具的《说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监控视频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开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开全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林开全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抢夺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开全当庭认罪,其家属积极赔偿部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部分受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的事实,依法予以采纳。对被缴获的赃款人民币1225元,依法予以没收;对于被缴获的作案工具摩托车、被扣押的与本案无关的物品,根据现有的证据,权属不明,由公安机关查实后依法处理。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开全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被缴的赃款人民币122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朱 武审 判 员  林俊圣人民陪审员  曹凤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林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