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行初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玉茹、温振杰等与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茹,温振杰,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温振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4行初03号原告:李玉茹,女,生于1966年10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原告:温振杰,男,生于1967年10月3日,汉族,河南省内乡县。被告: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占敏,任局长职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325419245146N。住所地:内乡县城关镇郦都大道****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景杰,系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第三人:温振亭,男,生于1968年,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茹、温振杰诉被告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为不服房屋权属登记一案中,原告与第三人就房屋权属登记问题,已协商解决。原告李玉茹、温振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玉茹、温振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玉茹、温振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玉茹、温振杰负担。审 判 长 曹 毅审 判 员 江 斌人民陪审员 张 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政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