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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民终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刁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民终4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汉族,1994年05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刁某某,男,汉族,1988年06月20日出生。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商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1002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为了家庭和睦,孩子健康成长,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金新审判员  李 楠审判员  闫莉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