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民终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刁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民终4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汉族,1994年05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刁某某,男,汉族,1988年06月20日出生。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商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1002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为了家庭和睦,孩子健康成长,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金新审判员 李 楠审判员 闫莉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