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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春晖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曹培高、XX、石嘴山市和运泰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春晖信用社,曹培高,XX,石嘴山市和运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执174号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春晖信用社。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负责人:陈学林,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春晖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曹培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XX,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和运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法定代表人:曹培高,石嘴山市和运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春晖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曹培高、XX、石嘴山市和运泰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2民初172号民事判决,责令曹培高、XX、石嘴山市和运泰化工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曹培高、XX向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春晖信用社返还借款5000000元、支付利息2140660.31元(2015年12月20日之前的利息891249.37元,2015年12月20日至2017年8月9日的利息1249410.94元),共计7140660.31元。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和运泰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以其抵押的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2960元、公告费300元、执行申请费57123元由被执行人曹培高、XX、石嘴山市和运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38条、39条、40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曹培高、XX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7251043.31元(含执行申请费5712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和运泰化工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110383元(含执行申请费5712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三、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和运泰化工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曹培高、XX应向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春晖信用社支付的本金及利息共7140660.31元的债务以其抵押的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四、以上一、二、三项合计以7251043.31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中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季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