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王启军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军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823刑初114号 公诉机关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启军,男,生于1975年9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四川省剑阁县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剑阁县。 辩护人邓健,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以剑检公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启军犯赌博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剑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锦普、赵宗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启军及其辩护人邓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王启军邀约张某(已作行政处罚)、赵某(已作行政处罚)、王某(已作行政处罚)到下寺镇武公街“剑州酒店”进行赌博。14时30分左右,赵某和罗某(已作行政处罚)先到达酒店,王启军、王某先后到达酒店,被告人王启军就让在该酒店喝茶的李某开了“剑州酒店”的8210房间,并邀请李某一起参与赌博。王启军、赵某、王某、李某四人以“扯马”牌的方式进行赌博,四人中有一人当庄家,其余三人属于闲家,庄家负责发洗牌,每把押注100元至2000元不等,闲家每把下注的钱不能超过庄家押注的一半。15时左右,张某赶到赌博现场,与王启军、赵某、王某、李某一起五人轮流上下参与赌博,随时保证四人进行赌博。罗某在现场后勤服务并抽取“水钱”,到当晚19时左右,共抽取了11000元,支付茶水、香烟、房间费等共计2800元,剩余8200元据为己有。23时左右被剑阁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现场查获赌资104300元,抽取“水钱”11000元,共计查获赌资115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经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现场查获记录、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一般缴款书发票、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启军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现场查获赌资累计超过50000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启军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启军当庭自愿认罪,愿意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建议,公诉机关没有异议,判处缓刑不致有再犯罪的危险,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王启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启军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00元。 (缓刑可以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伯河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椿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