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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会支行与张宇喜、何燕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会支行,张宇喜,何燕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12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会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江海三路173号。负责人:淦睿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宗,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镇成,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宇喜,男,1977年11月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被告:何燕眉,女,1982年10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会支行与被告张宇喜、何燕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会支行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会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计204元,诉讼保全费263元,合计46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会支行负担。审判员  姚佳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尹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