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81民初6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兰海物业公司与康小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兰海锦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神府分公司,康小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81民初6349号原告陕西兰海锦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神府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敏,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告康小军,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原告陕西兰海锦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神府分公司与被告康小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陕西兰海锦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神府分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兰海锦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神府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依法免收。审判员 乔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麻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