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3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韩俊发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俊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03执238号裁决机关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韩俊发,男,汉族。本院执行韩俊发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每月偿还4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7)黑0803执23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铁亮审判员 隋 毅审判员 梁传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续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