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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3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韩俊发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俊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03执238号裁决机关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韩俊发,男,汉族。本院执行韩俊发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每月偿还4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7)黑0803执23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铁亮审判员  隋 毅审判员  梁传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续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