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81民初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邹艾琳等6人与张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伟,邹艾琳,刘涛,纪帅,陈莹,韩亚丽,宫金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81民初2023号原告:张洪伟,女,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纪清君,辽宁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艾琳,女,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涛,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纪帅,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莹,女,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韩亚丽,女,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宫金涛,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洪伟诉被告邹艾琳、刘涛、纪帅、陈莹、韩亚丽、宫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洪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6.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一日书记员 李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