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恢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杨兆会、国佃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兆会,国佃伟,王文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恢325号申请执行人:杨兆会,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国佃伟,男,汉族,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王文芳,男,汉族,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杨兆会与被执行人国佃伟、王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国佃伟、王文芳于判决生效后十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兆会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国佃伟、王文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兆会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要求其自动履行。于2017年3月29日在执行司法网络查询平台查询其银行存款、工商、房产、车辆也无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额1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元及诉讼费230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培民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陈枫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国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