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邓光军与李习江、沈蕊珍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光军,李习江,沈蕊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2财保12号申请人:邓光军,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李习江,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沈蕊珍,女,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人邓光军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习江、沈蕊珍出资设立的十堰聚尚工贸有限公司持有的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债权分配后的财产50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邓光军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光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习江、沈蕊珍出资设立的十堰聚尚工贸有限公司持有的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债权分配后的财产500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邓光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张家宁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许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婧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