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9民初6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占江与绳立军、肖晓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江,绳立军,肖晓利,王铁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6723号原告:王占江,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绳立军,男,196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现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肖晓利,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王铁军,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王占江与被告绳立军、肖晓利、王铁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江撤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计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玉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然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