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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3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朱保会与朱玉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保会,朱玉珠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847号原告:朱保会,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树楼,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玉珠,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朱保会诉被告朱玉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日立案。原告朱保会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保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褚宏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