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7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江西十一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叶军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十一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叶军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1301号原告:江西十一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玉亭镇鄱阳湖大道(玉亭镇政府办公大楼附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7598851781Q。法定代表人:张泽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军,系余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和解、请求和接受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华,男,1993年3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答辩;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查收集证据、出庭参加诉讼;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叶军龙,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原告江西十一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军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江西十一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叶军龙的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十一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江西十一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军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肖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