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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吴先明与王红勇、张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先明,王红勇,张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346号申请执行人吴先明,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代理人李贵雄,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红勇,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张青,女,1988不按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申请执行人吴先明与王红勇、张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6)湘0121民初2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先明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王红勇、张青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红勇偿还申请执行人吴先明借款本金4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7860元及执行费5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红勇、张青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经合议庭合议,本院认为该案理应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饶兴武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许 珍 来源:百度搜索“”